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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辽宁省税务申报期,辽宁省社保补缴最新政策

发布时间:2023-07-13

待2020年全省全口径平资工资公布后再另行通知调整和补缴。在2020年社平工资公布前,参保单位申报人员增减后,不能办理后续转出或退休业务,只能暂停缴费。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2022年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单位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配图

1.3月、7月、9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2.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20日。

3.2月11日至17日放假7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

4.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根据《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辽人社[2020]23号)、《辽宁省关于公布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2020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20]34号)、《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有关间题的通知》(辽社险中心函[2020]37号)文件精神,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实行“社保年度”,“在2020年全省全口径平资工资未公布前,暂按2019年全省全口径平资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待2020年全省全口径平资工资公布后,统一调整为按照2020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确定上下限,并由参保单位按照调整后缴费基数上下限为职工完成补缴工作。”即:从2021年1月1日起,企业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2019年全省全口径平资工资5238元确定,下限为5238元的60%,上限为5238元的300%,单位缴费基数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确定。待2020年全省全口径平资工资公布后再另行通知调整和补缴。

另外,在职死亡丧葬抚恤费也暂按2020年执行标准,2021年待遇工资口径公布后,多退少补。

一、关于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一)申报时间2021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申报工作从2021年1月1日开始,2021年2月30日结束,请各经办机构和参保单位按时组织和进行申报。

(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各机关事业参保单位要严格按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J82号)的规定申报2020年个人年工资总额和月平均工资。

(三)申报流程及需携带的资料各机关事业参保单位进行缴费申报时,先通过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年度个人工资申报后,再前往社保经办机构征缴窗口进行审核。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可到经办机构窗口进行办理。携带以下资料:《山西省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承诺书》(附件1),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资总额申报表》(附件3),单位负责人、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职工本人签字。

二、缴费基数核定

在2020年度社平工资公布前,系统暂按2019年度社平工资封顶保底核定缴费基数。待全省2020年度社平工资公布后,信息系统自动对职工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封顶保底核定缴费基数,低于社平工资60%的,按60%核定;超过社平工资300%的,按300%核定,并依据新核定的月缴费基数结算差额。未按时进行缴费基数申报的单位,经办机构每月将按单位2020年12月缴费基数进行核定,待完成基数申报后再依据新基数结算差额。

参保单位要在每月月结日前申报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当月未按时申报的,视为无增减变化。在2020年社平工资公布前,参保单位申报人员增减后,不能办理后续转出或退休业务,只能暂停缴费。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人员增减变化情况,于每月月结日(节假日顺延)通过信息系统生成当月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信息系统生成征缴计划后,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生成《山西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核定查询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到相应的税务部门缴费。

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实施

缴费基数是参保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核心要素,个人缴费基数是计发退休待遇的重要参数,缴费申报工作涉及参保单位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经办机构及参保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申报工作。

(二)严格要求,准确填报

各参保单位要及时、准确、如实填报各表格,按规定携带申报资料。职工本人要对自己的缴费工资进行签字确认,参保单位要严格把关,单位经办人、部门负责人、法人代表人必须签字确认。

(三)专人负责,按时申报

各参保单位要指定社保专管员,明确责任,专人负责。各参保单位社保专管员要严格把握时间节点,按时完成2021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办理每月的人员增减业务。请个未报2020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单位速报,以免影响参保人员利益。

尊敬的纳税人,今天,继续为您盘点个税年度汇算的政策要点。

年度汇算有哪些办理方式?

自行办理;

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代为办理;

委托受托人(含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3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委托受托人办理的,纳税人需与受托人签订授权书。

年度汇算有哪些办理渠道?

纳税人可优先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办理汇算,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年度汇算受理申报的税务机关,如何确定?

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2022年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单位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办理退税或者补税,需要注意哪些事?

(一)办理退税

纳税人申请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

注意:申请2022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经税务机关通知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未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21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二)办理补税

纳税人办理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通过个税APP及网站,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注意: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如果您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于处罚。

年度汇算的办理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2022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想尽早办理年度汇算,如何操作?

税务部门推出预约办理服务,有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20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2月16日后,通过个税APP及网站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2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

温馨提醒:对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且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优先退税服务。独立完成汇算存在困难的年长、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提供个性化便民服务。优先退税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在2021年度汇算对“上有老下有小”和看病负担较重的纳税人优先退税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优先退税服务范围:一是“下有小”的范围拓展至填报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二是将2022年度收入降幅较大的纳税人也纳入优先退税服务范围。


内容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深空网整理发布。

一、辽宁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怎么补缴社保?

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以后,部分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需要补缴社保费用。下面以沈阳要求为例,做具体讲解,仅供参考!

(一)企业补缴要求

1.养老保险补缴的要求

第一种情况:

11月按照已经按照新的下限(3284元)缴费的:12月的补缴周期为1-10月。补缴所属期填写为2021.1—2021.10。统一由社保核定,社保系统自动做实。

第二种情况:

11月按照已经按照原有下限(3143元)缴费的:12月的补缴周期为1-11月。补缴所属期也应填写为2021.1—2021.10。统一由社保核定,社保系统自动做实。

第三种情况:

11月已经按照原有上限(15714元)缴费的:12月的补缴周期为1-10月或者1-11月(具体参照第一、二种情况执行)。补缴所属期也应填写为2021.1—2021.10。由企业自己核定补缴金额,企业自行报盘去养老窗口做实。

2.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补缴要求

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的补缴,由企业自己核算。12月的补缴周期为1-11月或1-10月(具体参照第一、二种情况执行),补缴所属期:2021.5—2021.10(切记与养老保险的区别)。在企业补缴养老保险时,一并通过电子税务局“补缴往期申报”模块申报补缴差额。目前关于失业和工伤保险的做实问题,暂未提及是否需要做实(具体以税务局要求为准).

(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要求

1.对于2021年1月—10月期间连续缴费的人员(不含转出、停保、已退休人员),根据已选择的缴费档次,系统会自动计算已经缴费的新老缴费差额,差额部分通过银行代扣的方式进行扣缴。

2.对于2021年1月—10月期间未连续缴费的人员,先按老基数批量核定未缴费月保费,通过银行代扣的方式进行扣缴;再缴纳新老缴费差额部分,通过银行代扣方式进行第二次扣缴。

3.对于因疫情影响,2020年1月—12月期间未缴费且有补缴意愿的人员,需于今年12月27日前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按新缴费基数办理缴费核定,通过银行代扣方式扣缴保费。

二、辽宁省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社保金额是多少?

(一)企业补缴社保金额

通过上表可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差额补缴,一共有5种情况:

1.A职工,工资(2000元)

2.B职工,3143元

3.C职工,3284元

4.D职工,15714元

5.E职工,17127元

(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社保金额

通过上表可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一共分为8档,每个档次,对应不同的补缴标准。

比如:选择档次1,缴费档次比例为300%,每月补缴社保金额为282.6元。选择档次3,缴费档次比例为100%,每月补缴社保金额为94.2元。选择缴费档次8,即按照下限标准缴费,每月补缴社保金额为28.2元。

三、辽宁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社保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企业补缴注意问题

1.无需补缴的4种情况

一是已办理待遇计发(退休),无需补缴。

二是丧抚待遇领取(死亡),无需补缴。

三是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离职或者离市),无需补缴。

四是个人账户一次性返还等(社保账户退费),无需补缴。

2.补缴费用的3个要求

一是往期差额和上下限差额,分开补缴:往期差额和11月、12月当期费款需分开缴纳,不能同时缴纳;上限差额与下限差额也需分开缴纳。

二是补缴时限:在2021年12月15日前完成缴费基数调整涉及的差额补缴工作。

三是滞纳金问题:因缴费基数调整补缴差额产生的滞纳金不需要缴纳,如产生将根据省经办文件由税务部门统一在后台处理。

(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注意问题

1.银行代扣缴费业务提前:在2021年12月10日进行。

2.对于2020年1月—12月期间,未缴费且有补缴意愿的人员,需于12月15日前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办理缴费核定,并及时存足资金,确保12月15日前银行扣缴成功。

3.对于2021年1月—11月期间未连续缴费及新老缴费基数差额未缴纳的人员,继续通过银行代扣的方式进行扣缴,请及时存足资金,确保12月15日前银行扣缴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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