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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修改亮点,商标法2013年修订的内容

发布时间:2023-08-21

截至今年3月底,累计有效注册商标36.45万件。新《商标法》规定,如果5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了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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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十多年间,上海的商标工作有哪些成果?新《商标法》又有哪些亮点?新法能为市场、企业、消费者带来哪些积极影响?就这些问题,上海市工商局局长陈学军日前接受了本报专访。

文汇报:《商标法》上一次大修是在2001年,这10多年间,上海的商标发展情况如何?

陈学军:上海过去10多年来商标发展速度非常快。我查了下数据,2002年到2013年间累计申请商标57.71万件,注册申请量以每年20.8%的增幅递增,提前两年完成上海市商标战略纲要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截至今年3月底,累计有效注册商标36.45万件。这个数字是一个什么概念?这意味着每3户企业就拥有1件注册商标,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说明上海企业的商标保护意识非常强。

从注册商标的类别看,过去10多年可以说是上海结合产业转型方向和区域特点的探索转折期,已经完成了从过去的“注重商品商标”向“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并重发展”的转变,文化演出、金融服务、旅行服务等服务商标比重大幅提升。

陈学军:商标专用权保护是《商标法》的核心内容。新《商标法》从强化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禁止性规定,厘清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增强应追究法律责任的商标侵权行为种类,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等方面,进一步强化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新《商标法》规定,如果5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了300万元。

文汇报:上海目前每3户企业就拥有1个商标,新《商标法》对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有何积极意义?

陈学军:从市场角度来看,新《商标法》的实施能有效遏制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广大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此外,也有利于充分发挥商标在保护创新、激励创新中的作用,激发企业商标培育的内在动力和主观能动性,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商标法

答一、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二、将第六条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三、在第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四、将第八条修改为:“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五、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修改为:“(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将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六、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仅仅”修改为“仅”。将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七、在第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雷顾问

商标法

新《商标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增加诚实信用原则条款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十五条增加第二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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