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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三年不使用一定会撤销吗,商标注册后不用会注销吗

发布时间:2023-08-29

单纯的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作的权利声明,不应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据或者证据无效的,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对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以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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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查收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

法律客观:

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法律的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商标局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三年的期限从注册之日开始计算。注册商标应当连续使用,如果注册商标已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上述所指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从本质上说,商标的使用应当是具有商业意义的使用。单纯的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作的权利声明,不应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上述所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时间的审查,是从商标局收到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文件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商标注册人在其注册商标被人以“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后才开始使用的,其使用行为无效。商标局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撤销申请后,商标局将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供该商标在上述三年时间内的使用证据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据或者证据无效的,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对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决定维持商标局撤销决定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1、《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以外地区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2、《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由代理机构制作;3、被提撤销注册商标的《商标公告》复印件;以及对被撤销商标使用情况的说明。

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真的会被撤销掉吗?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后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从这项规定里可以看出,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真的会被撤销掉。这就是商标撤三。

但是说到商标撤三啊,它的成立条件需要同时满足“没有正当理由”且“连续三年不使用”。这项规定的出台,可以有效的打击他人恶意占有商标资源,另外他人的商标一旦被撤三,其他任何满足商标申请条件的便可申请和注册这个商标,又可以避免商标资源的浪费。。

那么,老板们如何证明自己在注册商标后确实使用了该商标呢?

在《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就有规定商标“使用”的定义,即“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所以,只要符合上述行为之一的就可以证明你在使用此商标,譬如说饮料生产商在饮料瓶上印制商标、卡车制造公司把商标制作成实物并镶嵌在车头或者车位等部位、公司在进行宣传品牌的时候反复展现自己的商标等等,都可以作为商标的使用证据提交。所以说,想申请商标撤三的人可不能空口无凭的提出质疑条件啊,的有证据证明别人三年内没有使用该商标。

法律分析:商标注册3年不用会注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其他人据此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商标注册人提交该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如证据不充足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以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

商标注册后十年有效期过后,并未续展会被自动注销;注册后三年不用会被撤销。因为法律规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法》第40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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