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资讯 > 成都高新技术企业补贴政策,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成都高新技术企业补贴政策,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3-07-11

市科技局多措并举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训,深入挖掘潜在高新技术企业。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推动高技术、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定工作,市科委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审批及发证。

配图

1、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成功后,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40%的优惠政策,即根据国家新税法: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如果企业销售额5000万以上,一年省下来的税收都有好几十万。

2、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成功后,荣誉度比较高,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的资金奖励,促进企业发展。比如合肥市企业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奖励20万元,合肥市高新区的企业另外还有20万的奖金,合肥市经开区、庐阳区、肥西县等另外都有10万的补助。安徽省其它地市如马鞍山、淮北市有30万的奖励。

3、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购买土地时候,可享受当地政府高新技术企业用地优惠政策(低于同等地价5%-25%的优惠)。

4、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也是很多资助类、认定类科技项目的基础,资助类如重大专项、国内国际合作、创新基金等,认定类如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工程中心等,所以很多科技项目都需要具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基础上申报。

5、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是企业研发实力的象征。高新技术企业不仅申请难度较大,也是对企业技术,研发,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各个方面的全面审查,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含金量十分高,对企业扩大市场十分有利。

6、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功后,可以无形中提高企业招投标资质水平,同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也是企业上市的加分条件。

成都高企的申报通过率还是很高的。

据四川省2020年高企第一批次认定公示结果,成都市第一批次共有1309家企业通过认定,预计年底成都市高企有效数将达6000家左右。市科技局多措并举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训,深入挖掘潜在高新技术企业。

对于通过认定的企业来说,可以获得国家资金补助和支持,各省份会有一些补助金额差异,大部分初次认定都有30万元。经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率由原来的25%降为15%,税率降低10个点,税额减少40%。连续3年,3年期满之后可以申请复审。复审通过继续享受3年税收优惠。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省内外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联合或独立经营企业,更好地发挥开发区“示范窗口”的作用,促进开发区建设和内联企业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开发区发展内联企业的基本任务是:把开发区的良好环境和优惠政策,同内联企业的资源、技术、人才等优势结合起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引进外资,扩大出口,促进开发区与内联企业的改革开放、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繁荣。第三条开发区发展内联企业要在自愿的基础上,坚持“扬长避短、形式多样、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地方、企业、职工以及联合各方的关系和利益。第二章内联的目标和形式第四条开发区内联的对象主要是省内外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事业单位。第五条发展内联必须以开发区总体现划为依据,围绕着以下目标进行:

(一)积极兴办外向型的、技术先进的工业项目,特别是对国内的原材料、半成品以及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产品进行精加工、深加工增值出口的项目,对国内的名优产品移植到开发区进行升级换代、扩大出口创汇的项目,以及替代进口的项目;

(二)有利于增强开发区的经济实力,改善开发区的投资环境,更好地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促进开发区产业结构布局合理化的项目等。第六条开发区内联企业可以采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来料加工等多种形式。联营的方式可以有:

(一)内朕企业与我市企业在开发区联营;

(二)内联企业与省内外其他企业在开发区联营;

(三)内联企业在开发区独资经营;

(四)内联企业参加开发区内经批准实行股份制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

(五)开发区内企业之间的联营。第三章内联企业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七条内联企业与我市企业在开发区兴办联营企业,内联企业一方需持企业的法人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及资金来源证明文件,经与我市企业洽谈、签约后,连同项目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一并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审批。第八条内联企业在开发区独资兴办企业,或内联企业与省内外其他企业在开发区联合兴办企业,需持企业的法人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及资金来源证明文件,连同项目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章程以及联合双方协议,一并报开发区管委会审批。第九条开发区企业之间联合兴办企业,其项目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须经联合各方的主管部门审查,再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第十条开发区管委会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是否批准。第十一条内联项目获批准后,须在三十天之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逾期一月者,经开发区管委会重新认可,仍可进行登记。第十二条内联企业多方应按合同规定缴交各自的出资额或提供合作条件。逾期未履行的,按合同法有关规定予以不同处理。第十三条内朕企业增设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转让或合并,须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第十四条内联企业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合作期间因其他事项提出终止合同,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解散,并在清偿完债权和债务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剩余的资产按合同规定处理。第四章优惠政策第十五条内联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1991〕12号)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内联企业按联合各方的原属地分产值、分利润。内联企业分得的利润,按原属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向原属地缴纳所得税或申请减免所得税。第十七条内联企业缴纳的流转税(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年终结算时按30%比例返还内联企业原属地。第十八条内联企业的产品,委托区外企业加工后再在区内经过实质性加工,并由开发区内企业经营出口的,享受区内企业出口产品的待遇。第十九条内联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缩短为四至七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第一年折旧允许达到30%。第二十条内联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气、运输、通讯等收费标准,按开发区内其他企业相同标准计收。

第一条为加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推动高技术、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认定、批准进入开发区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企业。第三条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按国家科委颁布的文件执行。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定工作,市科委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审批及发证。第四条关于进出口业务

(一)高新技术企业可同市外贸各公司实行工贸、技贸结合,参与外贸经营。对出口业务开展较好的企业,可授予外贸经营权。根据业务需要,企业经批准可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二)高新技术企业可按产品出口创汇额,提取一定金额(人民币)设立奖励基金,按规定用于职工福利和奖金。第五条关于金融信贷

(一)市级各银行根据开发区需要,要优先保证后贷资金投入,支持开发区内企业的发展和建设。对出口创汇的企业,优先提供外汇贷款。

(二)市人民银行积极支持审批开发区内企业发行债券,向社会集资。

(三)开发区内企业申请贷款,自有资金应有比例不足的,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放贷。使用自筹资金进行基建的,不受规定存足时间的限制。

(四)建立开发区风险投资基金,用于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产品开发。条件成熟时,经批准可成立风险投资公司。第六条关于税收征管

(一)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并取得法人资格之日起,减按15%率征收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创汇额或按规定批准为替代进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三)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销售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二年。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凡从事生产高新技术目录内的产品,可优先纳入成都市新产品减免税名单,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免一至二年产品税或增值税。

(四)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和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三十万元的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的高新技术产品,凡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并按规定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税款,可专项用于技术开发,不计征所得税。

(五)高新技术企业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按国家产业政策和税收管理体制确定征免建筑税(或投资方向调节税)。

(六)高新技术企业的贷款,原则上在征收所得税后归还。

(七)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投资企业的税收按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投资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关于财政和物价

(一)经市人民政府(或授权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二)开发区内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的仪器设备折旧年限可缩短为四至七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第一年折旧允许达到30%。

(三)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所缴各项税款以一九九0年为基数,新增部分五年内全部返还给开发区,用于开发区的建设。

(四)高新技术企业开发的属于国家、省管理价格(包括国家、省定的指导价)的新产品,除特定品种须报物价部门定价外,在规定的试销期内,企业可以根据试制成本,参照同类产品价格自行制定试销价格,并报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不属于国家、省管理价格的高新技术产品,企业可以自行定价。第八条关于土地使用

(一)开发区内土地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由市政府委托开发区管委会统一征用,按开发区建设总体规划进行开发。并采取土地使用权有偿划拨和有偿出让、转让为主的经营方式。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开发区土地实行使用权有偿出让,商业用地四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居住用地七十年,期满可续签合同。投资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可以继承、转让、抵押、赠与、出租,可以兴办各种企业,也可以按开发区规划从事开发件房产经营或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三)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投资在三千万元以下(不含三千万元)的,由开发区管委会本着简化手续、优先安排的原则,进行审批。

(四)进入开发区的三线调整单位,如资金筹集确有困难,经协商同意,可将应交纳的一些费用作为开发区参予投资入股处理。

(五)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和外商投资的企事业单位,一九九六年以前免交场地使用费。

(六)高新技术企业自筹资金兴建、扩建、改建生产用房,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缓交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以上就是关于成都高新技术企业补贴政策的解答,如果对你有帮助,不妨关注本站,本站将为你整理更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