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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条例全文

发布时间:2024-04-28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条例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主要目的是规范企业信息公示行为,提高企业信息公示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强化企业信用监管,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该条例对企业信息的公示范围、公示内容、公示时限、公示平台建设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具体来说,条例要求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如实公示其登记、备案、经营异常名录、股权冻结等相关信息。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当依法公开企业信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公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该条例的实施对于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规范企业信息公示行为,可以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诚信意识,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条例全文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条例全文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规范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信用信息公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统一规范、整合形成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负有履行公示企业信息职责的政府部门、机构(以下统称其他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归集到企业的信息,应当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保密。

第七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相关信息,并可以提出异议。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制定。

第八条 对未按照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公示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处以罚款等措施。

第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条例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以上是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条例的全文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