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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了欧盟商标,欧盟商标注册注册

发布时间:2023-08-22

只需申请注册一次,即可在整个欧盟的二十七个成员国使用该商标。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全国知识产权局长会议第五条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配图

1.欧盟商标优点·费用低。只需申请注册一次,即可在整个欧盟的二十七个成员国使用该商标。较之于在各个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费用大幅度减少;

·保护程序集中化。一件商标注册可获得欧盟27个成员国的保护,有关商标案件的裁决将在欧盟所有的国家得到执行;

·已注册的商标可仅在一个欧盟国家使用。商标在欧盟任何一个国家的使用就足以对抗以未使用商标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

·享有巴黎公约优先权。同一商标用于一种或多种指定商品或服务名称,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后6个月申请共同体商标时,可享有优先权;已经在一个欧盟成员国公布注册商标,在申请欧盟商标时,可请求优先权。一件商标申请最多可涵盖3类商品或服务,超过3类的,每类费用须另加。

2.欧盟商标劣势·商标的显著性要求高。共同体27个成员国中只要一个成员国有人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将导致整个共同体商标注册被驳回。尽管该驳回商标可以转换为国家申请,且保留原共同体商标申请日,但申请人还须支付向每个国家的转换费用。因此,若选用商标的显著性不是很强,则不适合申请共同体商标注册。

·申请时间较难确定。如果一切顺利,商标可能在一年内获得注册。然而,只要有一个国家提出异议,该商标就不能及时得到注册,解决异议需花费很长的时间,通常需2年左右时间。在27个国家中均无异议的情况很少见,因此,共同体商标申请往往在很长时间内不能获准注册。

欧盟商标注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和要求:

1.商标必须符合欧盟商标法的要求,包括不得侵犯他人商标权,不得涉及不良意图,不得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等。

2.商标必须符合注册的类别要求,即分类表格规定的类别之一。

3.商标必须是可以在商业上使用的,即具有商业价值,不是纯粹艺术或文化符号。

4.商标必须具有独特性和区别性,即能够与其他商标区分开来,不会引起混淆。

5.商标必须经过商标局的审查和审核,并且支付相关的费用。

6.如果商标在欧洲境内还没有使用过,需要在注册后的5年内开始在欧盟范围内使用,否则将被注销。

7.商标注册后需定期维护,包括缴纳维护费用,更新商标信息等。

8.商标注册如果出现异议可以被撤销,需要依据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法律主观:

注册欧盟商标申请没有规定基础要求。由申请人向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递交申请书、身份证明、商标图样以及列出所需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名称,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受理申请并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完成之后进行形式审查并公告。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五条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1993年12月20日,欧盟会议通过了《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简称CMTR。英、德、法、意大利、西班牙等欧盟国家开始实行一种在欧盟全部国家(到2013年7月1日,该欧盟已扩展到28个国家)使用的商标体制。欧盟商标局于1996年1月1日开始受理欧盟商标申请。欧盟商标保护期限为十年,可续展,每次续展保护期限为十年。欧盟商标的申请人不限于欧盟成员国的国民,其他入《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的国民也可以提出申请。

欧盟商标特点:1.费用低。只须申请注册一次,即可在整个欧盟的二十七个成员国使用该商标。较之于在各个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费用大幅度减少;

2.保护程序集中化。一件商标注册可获得欧盟27个成员国的保护,有关商标案件的裁决将在欧盟所有的国家得到执行;

3.已注册之商标可仅在一个欧盟国家使用。商标在欧盟任何一个国家的使用就足以对抗以未使用商标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

4.享有巴黎公约优先权。同一商标用于一种或多种指定商品或服务名称,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后6个月申请共同体商标时,可享有优先权;

5.已经在一个欧盟成员国公布的注册商标,在申请欧盟商标时,可请求优先权。

不但词语、标识等传统商标可获得注册,声音、气味、产品外观及构造等新型商标,也可申请注册;一件商标申请最多可涵盖3类商品或服务,超过3类的,每类费用须另加。

欧盟覆盖国:欧洲联盟之28个国家: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瑞典、西班牙、葡萄牙、芬兰、希腊、奥地利、荷兰、爱尔兰、塞浦路斯、捷克、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维尼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克罗地亚。

注册程序:①.向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递交申请书,当局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商标申请即予以受理,给予申请日和申请号;

②.受理后,当局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同时将申请书递交各成员国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各成员国在3个月内将检索报告送交内部市场协调局;

③.当局收到各成员国检索报告后连同本局的检索报告提供给申请人参考;

④.当局对申请的商标不进行实质审查,如果申请被初步接受注册即公告,自公告之日3个月为异议期,25成员国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有权对该商标提出异议,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商标予以注册;

⑤.如果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包括因成员国有人提出异议而导致共同体商标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可以在三个月内将欧盟商标转换为在一个或几个国家单独的商标申请,其原申请日及优先日同样享受。

⑥.如果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申请人不服,可以向欧盟商标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有理由认为欧盟商标复审委员会的复审裁定违反罗马条约或共同体商标条例的情况下,还可以向位于卢森堡的欧洲法庭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全国知识产权局长会议第五条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六条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七条商标使用的文学、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使用注册商标的,并应当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八条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九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第十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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