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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类商标注册,商标5类商标内容明细

发布时间:2023-07-02

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进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电子系统的日期为准。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第二十三条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第二十四条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配图

法律分析:一、0501:药品,消毒剂,中药药材,药酒

二、0502: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

三、0503:净化制剂

四、0504:兽药

五、0505:杀虫剂,杀真菌剂,除莠剂,农药

六、0506:卫生用品,绷敷材料,医用保健袋

七、0507:填塞牙孔和牙模用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以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数据电文方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按照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规定通过互联网提交。

第九条除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进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电子系统的日期为准。

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邮寄文件,应当使用给据邮件。

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以书面方式提交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存档案记录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数据库记录为准,但是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档案、数据库记录有错误的除外。

可以。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在商业领域而言,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

5类商标包括:

【0501组】药品,消毒剂,中药药材,药酒

【0502组】医用营养品,人用膳食补充剂,婴儿食品

【0503组】净化制剂

【0504组】兽药,动物用膳食补充剂

【0505组】杀虫剂,除莠剂,农药

【0506组】卫生用品,绷敷材料,医用保健袋

【0507组】填塞牙孔用料,牙科用蜡


五类商标包含如下项目:

1、药品、医用和兽医用制剂;医用卫生制剂;

2、医用或兽医用营养食物和物质,婴儿食品;

3、人用和动物用膳食补充剂;

4、膏药,绷敷材料;

5、填塞牙孔用料,牙科用蜡;

6、消毒剂;

7、消灭有害动物制剂;

8、杀真菌剂,除莠剂。

办理商标注册申请须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申请书上应加盖申请人的印章;能够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同时出示原件;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提交商标图样五份,并在申请书的指定位置粘贴商标图样一张;按规定交纳商标注册申请等费用。商品名称和服务项目的填写是商标注册申请书中十分重要的一项,这关系到所申请商标的专用权保护范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法律分析:商标5类明细一、0501:药品,消毒剂,中药药材,药酒二、0502: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三、0503:净化制剂四、0504:兽药五、0505:杀虫剂,杀真菌剂,除莠剂,农药六、0506:卫生用品,绷敷材料,医用保健袋七、0507:填塞牙孔和牙模用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第二十三条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四条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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